建筑防火
耐火等级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①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②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③控制中心;
④主变电所;
⑤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⑥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①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②地下车间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 筑物;
③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索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 、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防火分区
(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不宜大于5000㎡ 。
(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其中,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地下车站及建筑度大于24m 的地上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
防火分隔措施
1、一般规定:
①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②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卷帘与其他部分分隔。
2、地下车站:
①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②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 ,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 h。
3、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
装修材料
(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
(2)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4) 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5) 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