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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如下: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遇水反应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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