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管理规定
1.挂牌主体
挂牌公司是纳入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2.挂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3.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可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的投资者如下: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①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背景或培训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