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投成本法转权益法
关键点:剩余持股比例部分应视同从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对剩余部分投资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1.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2.剩余部分追溯调整
(1)投资时点商誉的追溯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提示】若处置日与原投资交易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投资后的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原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其他综合收益(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提示】调整留存收益和投资收益时,应自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中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