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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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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的主要种类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解释】出纳人员主要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
(3)财产物资核算;
(4)工资核算;
(5)成本费用核算;
(6)财务成果核算;
(7)资金核算;
(8)往来结算;
(9)总账报表;
(10)稽核;
(11)档案管理。
【提示】①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②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3.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6.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