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11012 建筑物理环境技术要求
一、室内光环境 P5【改动,选择考点】
(一)采光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并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二)通风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
当不能设置外窗或洞口时,应另设置通风设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3)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